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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章显明)

公告时间:2025-04-28 22:55:3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章显明)
作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就 2024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章显明,男,1959 年 2 月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000 年毕业于武汉
水利电力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 年至 1988 年,在葛州坝水力发电厂先后任二江电厂运行主值班员、宣传干事、党委秘书、团委书记;1988年至 2001 年,在华能武汉阳逻发电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计划部主任、计划财务部主任、总经理助理;2001 年至 2005 年,在华能沁北项目部任副总经理兼计划部主任,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副厂长);2005 年至 2013 年,先后在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公司(太仓电厂)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兼任苏州市电力企业协会副会长,当选为苏州市第十四届、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选为江苏省优秀企业家;2013 年至 2019 年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工委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兼任中国能源化学地质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国电力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力文学艺术理事会副主席;2017 年至 2019 年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
公司职工董事;2019 年 2 月退休;2020 年元月至 2022 年 12 月担任中国水利电
力质量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瑞茂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的 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
式按时出席了全部会议,充分了解相关议案情况,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利用行业 管理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 是否连续 应出席 实际出席
应出席
事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 两次未亲 股东大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缺席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自参加会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章显明 6 6 0 0 否 4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10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5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战略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 1 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本人按照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按时出席了 全部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管理领域专业特长,认真履 行职责,对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及时掌握审计工作进展和应关注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等,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业绩说明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配合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3年度暨 2024 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动态,包括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本人认真对公司发展情况和业务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会议、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必要时前往公司业务点考察,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各项工作,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内容,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度,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整
体运行有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较好的贯彻和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三)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刘建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认为刘建辉先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相应职务的要求,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胡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周永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谢德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名瑞茂通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提名瑞茂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李群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人认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均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均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况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根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过本人认真核查,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被收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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