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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智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3:16:33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4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38,946,557.02 元(其中
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38,033,050.35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913,506.67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8,500,000 股,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4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
益分派共预计转增 4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本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如下:
公司本报告期亏损,结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及资金需求,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4 股,并发表如下意见: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二节 利润分配”中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
例分配给各方。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公司优先以现金形式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2.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前款第(三)项中所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需事先征求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
披露《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2-054),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本规划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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