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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3:33:55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2025-005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多项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其他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1999 年 9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1999 年 9
月 28 日,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河南瑞贝卡控股 月 28 日,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河南瑞贝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和郑桂花,以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和郑桂花,以
净资产方式分别出资 5,280 万元、660 万元、 净资产方式分别出资 5,280 万元、660 万元、
396 万元、198 万元、66 万元,并以每股面 396 万元、198 万元、66 万元,公司设立时
值 1 元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共 6,600 万股,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占公司当时可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198.544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13,198.54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通股 113,198.544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东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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