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5:53:04
证券代码: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27
900903 大众 B 股
债券代码:241483 债券简称:24 大众 01
242388 25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会名称相关表述。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64,122,86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64,122,864 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法律法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 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情形收购 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