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5:53:04
证券代码:A 股 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28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债券代码:241483 债券简称:24 大众 01
242388 25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以此形成新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 1.2、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1.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1.4、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酬事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1.5、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1.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6、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并公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2.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会。
2.2、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2.2、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东大会。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3、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2.3、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2.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2.5、审计委员会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