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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保险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06:16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5-026号
H股股票代码: 0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情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出
资不超过 100 亿元(含)(人民币,下同)认购由国丰兴华(北京)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兴华”或“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
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私募基金”)的份额。
相关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相关方尚未就认购基金份
额完成合同签署,合同内容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设立基金尚
需履行基金备案等监管相关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积极响应国家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理念,贯彻长期投资理念,通过低频交易、长期持有的方式以获得稳健股息收益,提升长期投资回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本公司拟出资不超过 100 亿元(含)认购由国丰兴华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份额(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2、审批程序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丰兴华(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2、法定代表人:杨琳
3、注册资本:1,000 万元
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 136 号 2 层 1-14-259
5、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7 号 17 层 1728 单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的关系说明:国丰兴华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国丰兴华 50%股权。
具体请见本公司 2023 年 11 月 3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
公告》。
经查询,国丰兴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及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就本次投资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拟签署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名称:国丰兴华鸿鹄志远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定名,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准),由国丰兴华发起设立。
2、存续期限: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为 10 年,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3、基金目的:私募基金贯彻长期投资理念,通过低频交易、长期持有的方式以获得稳健股息收益。
4、基金成立规模:200 亿元,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拟各出资 100 亿元认购私募基金份额。
5、出资方式及募集期限: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募集安排确定,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延长基金募集期限,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
6、基金管理人:国丰兴华
7、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基金类型:权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投资范围:中证 A500 指数成分股中符合条件的大型上市公司 A+H 股。
标的公司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运作稳健、股息相对稳定、股票流动性相对较好,与保险资金长期投资需求相适应。若基金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基金决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重大事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以下事宜:i.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ii.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提高其报酬标准;iii.决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iv.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及 v.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基金管理:基金主要投资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投资运营等相关的管理服务。
12、基金管理费用: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公司的管理费费率为 0.1%/年,管理费的初始计算日为基金首次投资日,按季度支付。
13、基金托管费用:基金托管费费率为 0.002%/年。托管费的初始计算日为基金首次投资日,按季度支付。
14、利润分配:同等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基金存续期内,收益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最终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进行 1 次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 100%。
15、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基金合同尚未完成签署,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并授权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履行后续投资具体事宜,合同内容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国家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相关政策,以及未来本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积极发挥好长期资本、耐心资本、高能级战略资本优势。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相关方尚未就认购基金份额完成合同签署,合同内容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基金设立尚需履行基金备案等监管相关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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