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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38:29

A 股代码:600015 A 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25—2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撤销华夏银行监事会的
议案》和《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前
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就修订公司章程事宜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规定及国有企业
监事会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拟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
司章程,删除与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
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将在本次章程修订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核准生效之日起正式撤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说明
(修订依据)
1. 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 条;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 《上市公司章程
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指引》第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 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本行是于 1992 年经 第二条 本行是于 1992 年经国务院同 本行优先股已全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 号文批 部赎回,相应删
〔1992〕321 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 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 除优先股事实性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说明
(修订依据)
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 人资格。本行于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条款。
格。本行于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 〔1996〕109 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
银复〔1996〕109 号文批准,依照 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
《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 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
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 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
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 本行于 2003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 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 号文核准,首
制商业银行。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 亿股,全
本行于 2003 年经中国证券监 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 资股,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8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所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10 亿股,全部为向境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资股,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 B0008H111000001)及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6 年 2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为 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
会以证监许可〔2016〕342 号文核 的金融机构。
准,发行优先股 2 亿股,并于 2016
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
转让。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及
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
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3.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条、第九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
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 指引》第八条。
行。
4.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 《公司法》第十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本章程 一条;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上市公司章程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 指引》第九条。
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八条 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第九条 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伍 本行优先股已全
为壹佰伍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 拾玖亿壹仟肆佰玖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捌 部赎回,相应删
捌仟肆佰陆拾捌股,每股面值为人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除优先股事实性
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类别股份 条款。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同 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
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 务承担责任。
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
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
责任。
6.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上市公司章程
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 指引》第十一条;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根据公司治理实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际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说明
(修订依据)
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行长和其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
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 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管理人员。 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和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
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
层。
7.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 删除监事会相关
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 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 表述。
元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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