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宇平)
公告时间:2025-04-29 17:42:1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宇平)
本人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在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仔细审议各项议案,审慎、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方面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宇平,男,中国国籍,1969 年 12 月出生,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FRSC)、德国萨克森科学与人文学院通讯院士,中国仪表功能材料学会储能与动力电池及其材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2 年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本人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全部议案仔细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
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4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本年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实际出席会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自参加会议 议次数
11 11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战
略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本人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已按要求出席会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履行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5 次,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和了解,并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同时,公司对本人工作的积极配合,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提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股
东大会等与中小股东的信息沟通情况持续保持关注并提出适当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出席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专门会议并发表了认可意见。本人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及时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二)内部控制及定期报告的执行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度,公司未发生改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仍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执业人员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较好地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四)利润分配情况
2024 年度,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 2023 年年末总股本
813,974,00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63,489,972.08 元(含税)。本人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同时兼顾了对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阅读和分析,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促
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锁及上市流通相关手续。同时,公司回购注销了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上
述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将对外担保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总体评价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025 年,本人将不断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宇平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