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9:28:57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与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发
生此类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与传化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公司在传化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传化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每日最高用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吴严明、陈捷、姚晨蓬属于关联董事,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26 日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 939 号浙江商会大厦 2 幢 5 层
法定代表人:周升学
机构性质: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74H23301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PH16Q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法律法规规定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情况: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5%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财务公司总资产 59.45 亿元,其中:存放中央
银行款项 2.22 亿元,存放同业款项 25.65 亿元,贷款余额 32.07 亿元,无垫款
发生。总负债 47.56 亿元,其中:吸收存款 47.37 亿元。净资产 11.89 亿元。2024
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505.96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13,666.05 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 10,196.87 万元。
关联关系: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服务接受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服务提供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金融服务内容
1.1 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予以及时、足额兑付。
1.2 结算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等的结算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乙方应保障甲方资金安全和结算网络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1.3 综合授信服务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服务。
1.4 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信用鉴证服务、委托贷款服务、代理服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并订立独立协议。
2.预计交易额度
存款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综合授信服务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用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综合授信服务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
3.定价原则
3.1 存款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得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利率。
3.2 结算定价原则
乙方对甲方提供结算服务时实施结算费用减免或优惠。如需向甲方收费,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标准。
3.3 贷款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利率。
3.4 其他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解释、争议解决及司法程序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2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通过双方各自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甲方的审批程序为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5.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时,甲方的范围包括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5.3 本协议项下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5.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风险评估情况
1.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2.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
3.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内部管理健全,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新安股份关于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已制订了《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交易的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www.sse.com.cn《新安股份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在本次审批《金融服务协议》额度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业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投资者可关注公司定期报告。
六、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七、本年初至公告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在财务公司开展任何业务。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符合
2.双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
4.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会发生公司资金被关联人非法占用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