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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克武)

公告时间:2025-04-29 21:33:05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江通信”)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忠实勤勉,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克武,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法学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华中师范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现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商法研究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等职务。2021 年 6 月至今任长江通信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其中 2 次以现场方式
召开,4 次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我本人出席情况列示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
姓名 参加董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事会次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的次数
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李克武 11 11 5 0 0 否 6
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于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公司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战略
委员会 2 次,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5 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6 次。2024 年,本人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亲自出席 2
次,审议了 4 项关联交易议案并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我本人作为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次数/年度内应参加的会议次数)列示如下:
独立董事 战略委 提名和薪酬与考 审计与风险管理 独立董事专 出席率
员会 核委员会 委员会 门会议
李克武
(提名和薪酬与考核 2 次 5 次 6 次 2 次 100%
委员会召集人)
注:2024 年 4 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了两次扩大会议,分别对《2023 年度环
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长江通信战略规划进行审议,我本人也出席了扩大会 议,并发表了意见。
我本人作为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积极出席任职的相关会议, 对于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经营层、相关部门负 责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 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现场或通 讯的方式参加了 6 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与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工作完成情况、主要事项等进行 了沟通,并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敦促公司及时、 客观、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之前,公司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沟通会,就年度报告审计中重点关注事项、审计安排等进行沟通, 本人与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致同事务所”)项目组成员进行了沟通,听取了致同事务所关于审计范围、项目的人员和时间安排、总体审计策略、重点审计领域及拟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质量控制等情况的汇报,认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提出了意见与建议,本人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现场考察等机会,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听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防范等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和汇报,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运营状况,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将公司行业发展趋势、滚动规划、生产经营等情况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的交换意见,在召
传递,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对我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4 年,我本人通过线上方式不定期的学习了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持续关注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动态,增进对公司业务的理解。本人还积极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湖北证监局、湖北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独立董事反舞弊、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等相关专题培训,进一步了解监管新规以及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履职规范等方面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本人同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就公司年度重点事项进行了研究与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在满足经营发展需要的同时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会
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上议案均表示认可,认为以上交易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聘用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用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核,本人认为致同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续聘梅勇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本人对续聘梅勇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提名和聘任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该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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