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严臻)
公告时间:2025-04-29 22:59:40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严臻)
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促进了公司的进一步规范发展,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严臻:男,1977 年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现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经自查,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有关情形;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本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4 年,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背景,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 年,公司共召开了 15 次董事会会议和
6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 15 次、列席股东大会 6 次,不存
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为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本人积极出席并参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024 年,本人共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并认真审阅会议内容,发表相关意见或建议,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支撑。
(三)其他履职情况
2024 年,本人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有效沟通,对公司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和了解,获得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本人积极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与公司股东、投资者开展深入交流。同时,本人积极学习风电产业相关行业知识、关注行业动态,以深入理解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支持。公司能够按需提供相关资料,协助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保证了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报告期内,先后审议了《关于协议转让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世博搬迁补偿事宜的确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洛阳双瑞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
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预案》等相关议(预)案,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查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和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议业务的要求,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程序合法合规;聘任的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所聘任的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议(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查,本人认为相关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以上人员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公司审议程序依法合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相关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水平及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按时出席会议,针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均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查,并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询问。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能运用自身的知识及专业背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任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严臻
202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