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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09 19:07:4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 2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 2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 3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4
第六章 附则 ...... 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王子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1.2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风险投资,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公
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1.3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
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1. 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的投资行为;
2.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办法;
3.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5.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1.4条 风险投资原则:
1.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3. 公司的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应受严格控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1.5条 公司风险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进行相同的投资行为。
第1.6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
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1.7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办法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1.8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1.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2.1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
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
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2.2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2.3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保荐机构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2.4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
负责人。
第2.5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为风险投资的相关责任部门,各责
任部门在相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第2.6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3.1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1.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 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如有);
3. 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3.2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2. 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3. 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4.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 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3.3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在年度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3.4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 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2. 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
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3. 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
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4. 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
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3.5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
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
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
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
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4.1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风险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
风险投资信息。
第4.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
险投资信息。
第4.3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证券投资的账户信息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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