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7:10:33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38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并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 15,000 万元),本次新增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他具
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8)、2025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因经营需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共同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1,34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股东黄永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1,16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就上述事项分别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
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45450963N
法定代表人 黄永生
注册资本 3551.4733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9 号 2 号楼 202 室
与公司的关系 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3.60%的股权
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加工设备、高端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五轴联动数控
经营范围 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设备、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系统程序
设计、自动化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出资方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03.5748 53.60% 货币
黄永生 1,131.4249 31.86% 货币
杨子健 153.5402 4.32% 货币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6.6186 3.28% 货币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2.9356 2.62% 货币
冯顺 76.7701 2.16% 货币
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6.6091 2.16% 货币
合计 3,551.4733 100.00% ---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805.10 59,814.53
负债总额 46,704.71 43,714.1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8,511.13 9,399.00
流动负债总额 42,352.85 39,372.24
净资产 17,100.39 16,100.35
项目 2024 年 1 月-12 月 2025 年 1 月-3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711.12 3,302.82
利润总额 1,342.69 -1,277.28
净利润 1,520.65 -1,108.33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三)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大写)
(六)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
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八)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