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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2 18:29:41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高于 30%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 30%时,可以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十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 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过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 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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