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12 19:01:39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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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据公司股东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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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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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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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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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