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12 19:01:39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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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目标;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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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专题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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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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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