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12 19:01:39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富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1.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规则。 况,制订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 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3.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面反馈意见。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4.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意。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召集和主持。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行召集和主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于百分之十。
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6.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途。 以外的其他用途。
7.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