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20:36: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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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00 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区上海路 18 号华人健康大厦 6 楼 601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0,837,3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7078%。
3.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210,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7,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6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7%;
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1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5,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464%;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8%;弃权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39%。
2.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7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
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2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0,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10%;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8%;弃权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92%。
3.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2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0,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10%;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8%;弃权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92%。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7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
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2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0,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10%;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8%;弃权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92%。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69,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
反对 4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2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8,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72%;反对 4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69%;弃权2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859%。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70,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
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2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0,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10%;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8%;弃权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92%。
7. 《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29,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02%;
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3%;弃权 3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5%。
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及何家乐实际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胜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曼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康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时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5,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171%;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405%;弃权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25%。
8. 《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929,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4%;
反对 9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弃权 2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9,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130%;反对 9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12%;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