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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申通地铁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9:52:39

证券代码:600834 证券简称:申通地铁 编号:临2025-023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号)等规定,完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治理能力,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主要体现:一、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1.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包括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2.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股东会提案权外,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二、完善类别股相关规定。此外,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主要体现:一、完善董事会组成及结构,
增设职工董事。二、衔接股东会职权修订,结合公司实际,完善董事会职权。此外,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通地铁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通地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
1 使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国 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国家
家《证券法》和《上海申通地铁股 《证券法》和《上海申通地铁股份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2 /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3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国家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国家
4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国家 不定期召开,出现国家《公司法》
5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意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6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7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8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书面反馈意见。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9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事会的同意。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10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求。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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