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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博液压: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5-28 19:04:03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公告编号:2025-107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1
第一节 股东......11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5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21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3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25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7
第五章 董事会...... 31
第一节 董事...... 31
第二节 董事会...... 3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5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57
第十二章 附则...... 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淮安威博液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淮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5591132J。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9,750,000股,于2022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VIBO HYDRAULICS JOINT STOCK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113号
邮政编码:223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69.5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员工为根本。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液压件、液压动力单元制造及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电动机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4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 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 出资时间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号 (万股) ) 方式
1 马金星 800 33.33 净资产 2016年8月31日
2 董兰波 200 8.33 净资产 2016年8月31日
3 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 净资产 2016年8月31日
1400 58.33

合计 2400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969.5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程序和安排如下:
(一)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20%,且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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