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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20:09:15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4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 订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正文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新《公司法》第 1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条、新《章程指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第 1 条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
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新《章程指引》第 2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条
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 公司是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
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体改(1992) 会,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体
174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改(1992)174 号文批准,以公开
的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经重组更名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为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经重组更名为成都城建投
2008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核准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金证券有 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金证券有
〔2008〕113 号)批准,公司吸收合 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并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 〔2008〕113 号)批准,公司吸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市 合并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名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照,营业执照号 5101001806050。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510100201961940F。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新《公司法》第 10
公司。 有限公司。 条、新《章程指引》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第 8 条
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新《公司法》第 11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条、新《章程指引》
公司承受。 第 9 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新《章程指引》第 10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根据新《公司法》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121 条及监管部门、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拟撤销监事会,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全文删去“监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根据新《章程指引》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第 11 条及其他有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关条款,将“总经理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员”全文统一表述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为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正文及附件全
文中如仅涉及前述
修订的条款,在正文
及附件修订对照表
中不再一一列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新《章程指引》第 12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合规总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 条
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财务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息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新《章程指引》第 17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条。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根据新《章程指引》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利。 将“种类”调整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类别”,正文及附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件全文中如仅涉及
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将“种类”修改为
价额。 “类别”的条款,在
正文及附件修订对
照表中不再一一列
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新《公司法》第 142
每股人民币壹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 条、新《章程指引》
第 18 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新《公司法》第 95
3,724,359,31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总数为 3,712,559,510 股,公司的 条、新《章程指引》
普通股 3,724,359,310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712,559,510 第 21 条,并结合公
股。 司实际情况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新《公司法》第 163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条、新《章程指引》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 22 条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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