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化工:六国化工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6:38:35
股票简称:六国化工 股票代码:600470 公告编号:2025-034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 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
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名增至 9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人
数 6 名(含一名职工董事),独立董事人数 3 名。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