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7:43:06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00元
每股派送红股0.1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5/6/9 - 2025/6/10 2025/6/10 2025/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6,152,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6,152,571.00元,派送红股31,615,25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47,767,828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5/6/9 - 2025/6/10 2025/6/10 2025/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1.00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9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扣税 0.10 元;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
共计每股扣税 0.11 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9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扣税 0.10 元;
每股送红股 0.1 股,扣税 0.01 元,共计每股扣税 0.11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3,100,000 310,000 3,41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13,052,571 31,305,257 344,357,828
1、 A 股 313,052,571 31,305,257 344,357,828
三、股份总数 316,152,571 31,615,257 347,767,828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47,767,828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1.69元。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大商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1-83643215
邮箱:dashanggufen@126.com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