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29 21:31:3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对照如下:
1、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3、除上述调整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2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权。
3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会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原因并公告。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5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6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提出。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8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得低于10%。 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9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用途。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0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1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