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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0

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25-26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和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目录内容 目录内容与正文内容同步修改
2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3 全文“监事” 除“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一百四
十三条”第一款外,删去全文“监事”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4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6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7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8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9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10 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5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16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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