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03 19:08:36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含独立董事情形的,根据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内部审计
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两名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委员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障全体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包括电话或者视频会议)、会签等方式召开并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以传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委员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
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