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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5:57:46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5-069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1.68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8.91%,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上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有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为公司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2,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01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12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953,437,374.15 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 2,859,232,686.92 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 1,904,638,862.61 1,858,303,516.13
净资产 1,851,479,276.40 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 655,183,548.01 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 -46,862,681.59 -475,890,550.77
净利润 -43,970,914.69 -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额度有效期: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4月17日。
5、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22,000.00万元。
6、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1.68亿元(含同一笔授信额度存在两个及以上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8.91%。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77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59%。

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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