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4 16:04:12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以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公共传媒
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
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
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是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进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分别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