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麒绒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7:18:45
证券代码:001390 证券简称:古麒绒材 公告编号:2025-002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97 号)同意注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8 元。截至2025年5月23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4,000,000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9,221,246.99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4,778,753.01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5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298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安徽古麒绒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307026029200288786 年产2,800吨功能性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陵支行 绒绿色制造项目(一
期)
安徽古麒绒材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2,800吨功能性羽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芜湖南陵支 520708310331000090 绒绿色制造项目(一
行 期)
安徽古麒绒材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 年产2,800吨功能性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芜湖分行 553900341210008 羽绒绿色制造项目
(一期)
安徽古麒绒材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陵 12730001040043916 补充流动资金
县支行
安徽古麒绒材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陵支行 34050167620800002456
安徽古麒绒材股 芜湖扬子农村商 技术与研发中心升
份有限公司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000185233366600000071 级项目
公司南陵县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南陵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以下合称 “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英彦、太国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2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7 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