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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8:12:41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4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诉讼事项一: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027.6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事项二: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098.21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57700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5766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7月24日开
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事项(一)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 9 号、龙滨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 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10,271,000.00 元;
(2)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合同加速到期日(加速到期日暂定为2025年5月6日具体日期以法院判定为准)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5,500.00 元,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订立
2024 年 04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IFELC24DG1NLJCA-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 IFELC24DG1NLJCA-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 12期,具体支付方式详见应收债权明细表。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在租
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全部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原告才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
书》,起租日为 2024 年 04 月 25 日。租赁期间:2024 年 04 月 25 日至 2026 年
04 月 25 日。
(3)违约情况
起租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第 6 期租金
1,075,000.00 元到期后,仅支付 75,000.00 元,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严重违约。租金逾期情况详见证据《应收债权明细表》。
原告认为,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本案中,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加速到期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事项(二)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 9 号、龙滨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 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 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10,976,459.90 元;
(2)判令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截至合同加速到期日(加速到期日暂定为 2025 年 5 月 6 日,具体日期以法院判定
为准)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5,654.76 元,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订立
2024 年 04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IFELC24DGINZY7H-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 IFELC24DG1NZY7H-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为承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液压路 3 号(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 12 期,具体支付方式详见应收债权明细表。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付清全部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原告才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为担保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IFELC24DG1NZY7H-U-01 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三年。
(2)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
起租日为 2024 年 04 月 24 日。租赁期间:2024 年 04 月 24 日至 2026 年 04 月 24
日。
(3)违约情况
起租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第 6 期租金
1,174,416.67 元到期后,仅支付 231,956.75 元,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已严重违约。租金逾期情况详见证据《应收债权明细表》。
原告认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本案中,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加速到期权。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57700 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57661 号】。
3、诉讼事项一之起诉状。
4、诉讼事项二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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