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6-05 15:04: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2025)-01-222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31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31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3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 01-69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4) -01-18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嘉源(2024)-01-36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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