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8:01:35
证券代码 :600516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5—02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3号《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84,266,9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22,399,641.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384,26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6,015,374.00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国浩验字[2013]702A0001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6月5 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方大炭素新材 盛京银行股份
料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沈阳 0336510102000023627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0.00
限公司 市万泉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丙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包括不时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包括不时修订)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36510102000023627。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包括不时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包括不时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并在第十一条列明的保荐代表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为:毛绍萌、田力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且在此情形下,如丙方要求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当根据丙方要求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