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文旅: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8:03:3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天府文旅 公告编号:2025-030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担保费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贷款的议案》《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分别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母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文旅集团”)对该笔贷款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成都文旅集团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1%/年。(即按年化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成都文旅集团分别与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了《融资担保协议》。公司及成都文旅集团分别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成都文旅集团签署了《融资担保协议》。
三、公司及成都文旅集团与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综合授信协议》
1、受信人:(甲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具体授信额度:一般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4、授信期限:2025年5月27日至2027年5月26日
5、费率:各项具体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率,以及乙方应计收的各项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并以双方签署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6、担保方式:保证人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1、借款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贷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4、贷款用途: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5、贷款期限:自2025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
6、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行在本合同项下所发放的贷款向贷款行支付贷款利息,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单利。
(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贷款年利率采取浮动利率。
(2)浮动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值加70BPs,即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贷款的实际执行年利率为3.7%。
7、贷款结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第20日。
贷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贷款划出贷款行之日起,按照实际划出贷款行账户的贷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8、还款方式: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1)第一次还本: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还本日期为:2025年11月29日。
(2)第二次还本: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还本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
(3)第三次还本: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还本日期为:2026年11月29日。
(4)第四次还本: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
还本日期为:2027年5月28日。
若遇还款日为非贷款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贷款行工作日还款,该非
贷款行工作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本金时,应利随本
清。
7、担保:由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受信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受信人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
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
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因融资需要拟向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甲方为前述乙方的对外融资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1、担保费的计算和收取
(1)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1%/年,按照超股比担保部分的实际担保余额及占用时间计算对应担保费。(即按年化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从甲方承担本次担保责任的银行贷款到账日开始计算,日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360。
(3)担保费支付与乙方本次融资的银行付息方式保持一致,支付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的为准,乙方应在银行贷款结息日的当日18点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期应付担保费。
2、代偿后的追偿
乙方应当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乙方逾期未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清偿金额的万分之3每日支付相应违约金。
四、公司及成都文旅集团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甲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贷款期限:自2025年6月3日至2027年6月3日
6、贷款用途:用于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周转。
7、贷款利率与结息
(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均为年化单利。
①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含)时,贷款利率=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70基点(1基点=0.01%)。超过六个月时,按照届时乙方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该笔贷款利率,具体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协商以书面方式重新明确,该笔贷款的首期执行利率以单位借款凭证(借据)记载为准。
②本贷款采用浮动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壹年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本贷款在合同签订日、贷款实际提款日及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采用当前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限档次确定。
(2)结息
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结息方式为按季付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如利息期内,贷款利率不统一的,则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甲方应付利息=实际贷款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
8、还款
序次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1 2025年12月3日 人民币250万元
2 2026年6月3日 人民币250万元
3 2026年12月3日 人民币250万元
4 2027年6月3日 人民币4,250万元
9、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包括本条约定的担保及其他相关担保,以具体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融资担保协议》
甲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因融资需要拟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甲方为前
述乙方的对外融资提供全额保证担保。
1、担保费的计算和收取
(1)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即担保余额的70.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1%/年,按照超股比担保部分的实际担保余额及占用时间计算对应担保费。(即按年化0.70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从甲方承担本次担保责任的银行贷款到账日开始计算,日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360。
(3)担保费支付与乙方本次融资的银行付息方式保持一致,支付金额以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的为准,乙方应在银行贷款结息日的当日18点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期应付担保费。
2、代偿后的追偿
乙方应当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乙方逾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