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9:14:21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5-05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73,211,424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0,687,063
股后的股本 2,052,524,3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80 元
(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2,216,726,309.88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216,726,309.88 元/2,073,211,424 股×10 股=10.692234 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1.0692234 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准。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2,073,211,424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26,114,863 股后的股本 2,047,096,5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8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2,210,864,285.88 元
(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若本次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使用回购账户股份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5,427,8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工作,回购账户股份数由
26,114,863 股减少至 20,687,063 股,参与权益分派股份数由 2,047,096,561 股增加
至 2,052,524,361 股,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调整后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
购股份 20,687,063 股后的 2,052,524,3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9.72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1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1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353 曹仁贤
2 01*****342 曹仁贤
3 08*****827 合肥汇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1*****884 赵为
5 01*****216 郑桂标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30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216,726,309.88 元/2,073,211,424 股×10 股=10.692234 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1.0692234 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准。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相应予以调整,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咨询联系人:康茂磊
咨询电话:0551-65325617
传真电话:0551-65327800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