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5 19:53:3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21
第六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2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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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1988)3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2308D。
第四条 公司于 1988 年 7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6,000,000 股,均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于 1994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英文全称]SICHUAN CHANGHONG ELECTRIC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及经营场所: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河边镇新平大道 38 号
[邮政编码]621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16,244,222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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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监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经理管理层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以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用户为中心。
公司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以技术创新为源,精益制造与品质服务为本,打造一切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力、产品力、管理力、营销力、服务力、品牌力、文化力,铸就强大的市场竞争力,稳健经营,创造效益,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电器修理;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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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工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修理;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音像制品制作;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最终以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国营长虹机器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141,569,600 股,于 1988
年 8 月以账面净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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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616,244,222 股,每股 1 元人民币,为人民币普
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616,244,222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