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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6:13:44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
会管理公司内幕信息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传播、传送文件资料信息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证券事务部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传播、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本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实际控制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前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所属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第六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根据相关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看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就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将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部门、公司,项目组的第一责任人签署相关承诺书、保密协议等文件,以防控本部门、公司,项目组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管理自查分为日常自查和重大事项自查。日常自查由证券事务部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对当季属于定期报告发布的敏感窗口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重大事项自查为当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信息情况时,由证券事务部组织进行内幕交易行为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同时董事会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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