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6-06 1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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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5〕0082 号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熊 飞,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 10月 28 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诚)与鞠星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润诚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塞力斯)51%股权无偿转让给鞠星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塞力医疗 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12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4.24%。塞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
但其迟至 2023 年 4 月 4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就股份转让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
事实,本所前期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30 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温伟,参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会商签订事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政,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时任监事熊飞,具体负责协调经办淄博塞力斯股权转让事项,未保持对重大交易的审慎关注,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政,时任监事熊飞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