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0: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75%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多次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5日和2025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和《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9)。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按照规定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记录筹划方案、形成决议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并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