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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9:35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5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于 2025 年 4 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和《民事起诉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
升先生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12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 : 广 东 宏 大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000190321349C,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 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旺盛、李晶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000,000 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 12,000,000 元的万分之二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一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3000023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2023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被告一拟以 2 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为担保《框架协议》项下被告一履行的全部义务,被告一、被告二分别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和个人连带保证。
(2)为实现前述《框架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原告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了 12,000 万元保证金,并组织人员及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同蒙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且形成了相应工作成果,完成了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为双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同蒙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完成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3)被告一在签署《框架协议》后一周内,即单方向原告发出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在原告明确告知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一单方提出终止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就《框架协议》项下同蒙公司 100%股权另行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
(4)被告一单方终止《框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依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并要求被告二按照《不可撤销担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900.00 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 0124 民初406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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