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6-06 18:22:35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
(四)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五)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形式
(一)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二)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对外捐赠范围:
向受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对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并获得省级民政厅与省级税务局批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净资产(指上年末合并报表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除上述两项所列以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八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
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归档材料包括对外捐赠的请示、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决议、捐赠方案等材料。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和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纪检室、内部审计部
门须及时对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和监督。如实际情况需要,可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收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超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