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8:23:39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27086 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肖小军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630,705,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93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8,996,4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9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7 人,代表股份 11,70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1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8 人,代表股份 16,784,6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76,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44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7 人,代表股份 11,70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19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8,956,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8%;反对 1,372,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弃权 3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036,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23%;反对 1,372,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58%;弃权 3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19%。
2.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8,860,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5%;反对 1,468,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弃权 3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4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103%;反对 1,468,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96%;弃权 3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阳光律师、唐雪峰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