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6 19:58:0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杜绝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发生。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外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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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以违规占用资金为目的通过经营性关联交易、非关联方绕道、共同投资等隐形方式占用资金;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管理与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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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关联方资金往来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董事长是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董事会建立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当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出现时,董事会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冻结。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归口部门、内部审计归口部门为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归口部门具体对公司财务核算、资金往来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对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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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可提议予以撤换,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要求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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