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6 19:58:04
(本修正案已经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 年 6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或”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或者”,“半数以上”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过半数”;
2、删除《公司章程》“第八章 监事会”的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更改前 更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
2 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都倍 有关规定,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都倍
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和 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和
《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设立方案 《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设立方案
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记手续。 记手续。
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0109000029048。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98129M。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
3 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4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5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6 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党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党委人员、纪
7 委人员、纪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8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
和经营,高新技术交流和转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 品的开发、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交流和转让;高新技术产
建设,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信息咨询,项目评估,证券 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信息咨询、
9 投资,广告,展览,培训,物业管理(限分支机构凭资质许 项目评估、证券投资;广告、展览、培训;物业管理(限分
可证从事经营),房屋租赁、其他无需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 支机构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
目等业务。 围涉及生产的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普通股,必要时也可发行其他种类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普通股,必要时也可发行其他类别
的股份。 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10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同价额。
额。
11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12 委员会(政府授权部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制药厂、 理委员会(政府授权部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制药
成都钢铁厂和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 厂、成都钢铁厂和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 12,11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13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5,228 万股。公司的股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5,228 万股。公司
结构为:普通股 35,228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5,228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14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