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6 19:58:0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即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信息登记与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及备案,由公司公告其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方式适用相关规定。
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
本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本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公司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二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公司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的,本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所持及新增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