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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6 20:27:41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远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远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监督〔2001〕556 号文件批准,以变
公司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监督〔2001〕556 号文件 更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批准,以变更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照,营业执照号 4400001009932,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0001009932。 91440400707956364B。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公司总裁职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公司总裁职务。董事长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一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切必要条件。
公司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
种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
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设备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 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非 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 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后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林
更名为“林芝地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国电 芝地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利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现 司、陈利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已更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 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公司(现已更名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太 司”)、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的股份数分别为 1224 万股、600 万股、306 万股、270 万股、270 万股、
份数分别为 1224 万股、600 万股、306 万股、270 万股、270 165 万股、165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以公司前身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
万股、165 万股、165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以公司前身珠海远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6 月 27 日。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6 月 27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05,096,000 股,公司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05,096,000 股,均为普通股。
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要约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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