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8:12:10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74人,代表股份 90,977,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1,699,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9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5 人,代表股份 9,277,67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1 人,代表股份 25,795,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517,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4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5 人,代表股份 9,277,67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3%。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08,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2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9%;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10,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28,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3%;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赵振兴律师和敖菁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