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09 23:44:5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一)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部分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三)上市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审计机构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机构;
(四)上市公司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审计机构;
(五)上市公司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市场惯例聘请上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 昊 李 爽 张 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