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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2:39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指定媒体的内容,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要求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
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其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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