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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4:48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2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5
第五章 附则......5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以及《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
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河北汇
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 代其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八) 通过无商业性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通过交易事项将资金提供其使用;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行为,严格
控制风险: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
表决程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董事
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
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
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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