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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控内幕交易规范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1 17:42:45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控内幕交易规范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人员,包括:
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的内容、程序及其他各项事宜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具体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归集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重大
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归口至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需指定熟悉证券业务、法规的人员担任
信息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内幕信息,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报送内幕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应设立信息员,就可能影响公司股
价的事项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则应直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沟通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员名单及联络方式需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如应工作调整更
换信息员,则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工作需求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安排信息员参加培训活动,并对信息员进行工作上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等,均为公司内幕信息归集管理工作责任人,负有在知晓公司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员的义务。确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员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
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材料。如内幕信息归集管理责任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无法第一时间联系信息员,且情况紧急时,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除应履行及时性报告义务之外,还应按月组织本部门、本分子公司信息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并向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排查结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及分、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
董事会秘书应明确本次会议所涉及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向谈判参与方发送《保密提示函》,并向对方申明信息保密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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